管理委員會可請無權占有人將占用土地上圍牆拆除,交由管理委員會管理
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,其供做專用除應符合法律之規定外,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之約定;又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。住戶違反前項規定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,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,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、第九條第二項、第四項定有明文。關於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、管理、維護,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,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。查上訴人對於如原判決附圖(下稱附圖)所示A、B、C、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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